前天看到一個新聞
關於台灣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控告好樂迪一事
估且不論好樂迪是否該付費給詞曲創作者
我覺得其中比較詭異的是對於去KTV唱歌的人是否屬於公開演唱
因為照著作權的規定, 公開演唱應該付予創作者利益
其實也知道MUST不會跟所有去KTV的人索費
但是KTV增加的成本也會反應回消費者
而且說實話, 以台灣的音樂環境
我覺得KTV確實是幫助許多音樂人營造知名度的工具
因此某種程度來說KTV也幫助了音樂創作者的散佈作品
相對的也會造成創作者的收入
(最好的證據是現在的音樂都弄的很容易上口...why?....KTV)
那創作者的收入為何不回饋出來
我覺得這種的爭議其實說穿了都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作法
就如同網路音樂的爭議
台灣的音樂人始終覺得消費者很對不起他們的創作
但是說實話, 在台灣要找很棒的唱片並不多
(很棒的大多賣不好)
我個人常常在網路上找音樂
(BT, Gnutella, emule.....無所不用其極)
why.....因為許多國外的音樂台灣根本很難買
如果有, 我幾乎都會去買(就算我已經有mp3或flac檔)
我覺得重點是音樂的品質
真的要我拿錢買台灣的流行音樂
說實話我買不下去
一張CD我想大概聽不到1個月就不會想再聽
裏面大概也只有主打可以聽
然而為了希望消費者買CD
只好營造出偶像的文化(簽名用....ㄏㄏ)
想想看現在還有多少歌手出專輯宣傳談音樂
我想或許台灣的消費者也被訓練成不在乎音樂了
那是誰造成的?
我想台灣的音樂界與唱片公司或許該好好想一想
因為銷售量的下滑
完全怪罪mp3, 盜版, KTV......
或許真正讓台灣音樂墮落的就是濫用copyright吧
Monday, November 14, 2005
copyright or not?
Posted by Unknown at 1: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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